发展下线不是拉人头,而是分享财富机会
在打击传销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发现,传销组织为蛊惑人心、规避法律,常精心编织一套具有迷惑性的话语体系。这些“洗脑经典句子”并非随意为之,而是利用人性弱点、扭曲正常概念,以达到精神控制与非法牟利的目的。剖析这些语句,不仅有助于公众识别陷阱,也为法律适用中认定“骗取财物”这一核心要件提供了行为模式上的参照。
“发展下线不是拉人头,而是分享财富机会”——此类话语的典型特征在于偷换概念。传销活动本质上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法律所禁止的,正是这种以发展人员为核心的欺诈性“拉人头”模式。而传销话术将其美化为“分享机会”,试图剥离其违法性,将赤裸裸的层级剥削包装成互利共赢。在司法认定中,无论口号如何变换,只要商业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拉人头”、“团队计酬”和“入门费”的特征描述,即构成传销行为。

另一类常见话术如“消费就能致富,边花钱边赚钱”,则刻意混淆消费行为与投资(或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正当权益,其法律关系清晰。而传销组织鼓吹的“消费致富”,实质是要求参与者支付远高于商品价值的“入门费”,其根本目的并非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与可能性。这种将“入门费”伪装成“消费”的行为,恰恰是掩盖其骗取财物本质的障眼法,在法律定性上,该笔款项属于违法资金,应予追缴没收。
“我们不是传销,是新型电子商务(或共享经济、直销等)”则是利用社会对新经济形态的陌生进行概念寄生。法律对传销的界定清晰且稳定,关键在于其运营结构与计酬方式,而非其外在名号。无论冠以何种时髦词汇,只要其运作核心脱离真实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流转,转而依赖于不断扩大的参与者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层级链条,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传销。直销与传销有法定界限,前者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为目的,销售人员报酬主要来源于个人销售业绩,且受严格的行政许可监管。
“成功就在眼前,坚持就能躺赢”等话语,利用心理学上的“承诺与一致”原理和“沉没成本”效应,对参与者进行精神控制。它描绘一个虚幻的暴富前景,诱导参与者不断投入资金并竭力发展下线,以证明自己先前决策的“正确”。在法律视角下,这种精神控制是传销组织维系其系统运转、防止崩盘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它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摧残个体心智与家庭关系。
传销洗脑话术是其违法行为的语言外衣,其核心策略是扭曲法律概念、利用信息差与人性弱点。对于公众而言,识别这些话语的欺骗本质是关键防线;对于执法与司法而言,穿透这些华丽辞藻,紧扣“人员链”、“资金链”的传销本质特征,是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的核心。法律的理性之光,正是刺破这些精心编织的谎言迷雾最有力的武器。公民应牢记,任何脱离实体价值创造、许诺“拉人”即可暴富的模式,皆与法律精神相悖,其终点绝非财富殿堂,而是个人与社会的双重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