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制与时代意义

2026-01-15 11:00:19 1阅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基础的组成部分,关系着个体的福祉与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在整合既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体系化重构与实质性更新,体现了立法对家庭关系价值的高度重视与对时代需求的积极回应。其内容不仅规制婚姻的成立与解除,更全面覆盖了家庭关系、子女权益及救助措施,构建了更为完善且人性化的法律框架。

婚姻家庭编首先明确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相较于原《婚姻法》,其在具体规则上做出了重要调整与细化。例如,在结婚要件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转而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纳入规范,未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一变化既尊重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也强化了夫妻间的诚信义务,体现了立法从单纯管制到尊重个人意愿与维护诚信相结合的思路转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制与时代意义

在夫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编丰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认定规则,并首次将“劳务付出”和“家庭贡献”作为离婚经济补偿的考量因素。这尤其肯定了全职家庭照料者(多为女性)的隐性贡献,为其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获得经济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实质性地促进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平等。同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共签共认”原则为主,辅之以特定情形下的家事代理权,有效防止了一方在不知情下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加强了对非举债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亲子关系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婚姻家庭编的另一核心。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抚养、探望、收养等各个环节均予以贯彻。例如,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赋予了儿童在关乎自身重大利益事项上的话语权,是儿童权利保护理念的重要进步。婚姻家庭编还完善了收养条件,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并严格规定了收养评估程序,旨在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针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婚姻家庭编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并与《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坚实的民事法律基础。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款,这为解决实践中“久调不判”的离婚难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实质上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它既传承了中华民族重视家庭伦理的传统美德,又积极回应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与新诉求,如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强化等。其规则设计力求在维护家庭稳定与保障个人自由之间、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公正之间寻求平衡。婚姻家庭编不仅是一部裁判规范,更是一部重要的社会规范,它通过确立行为导向与价值标准,引导公众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